南宁养犬证怎么办?
一、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十五日内,携犬只到所在县区犬类免疫室进行狂犬病免疫,取得犬类免疫证明。
二、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后五日内,携犬只到所在县公安局申领养犬许可证。县公安机关经审核符合条件的,应当在五日内发给养犬许可证和犬只标识,为犬只登记备案。申领养犬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
(一)养犬人、共同生活人的身份证明(原件备查、复印件存档);
(二)房产或者房屋租赁证明(原件备查、复印件存档);
(三)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(原件备查、复印件存档)。
三、犬只出生不满三个月的,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,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办理免疫注射并领取犬类免疫证明,再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养犬许可登记。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,养犬人应当进行犬只免疫注射,取得犬类免疫证明,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许可证的年检和犬只标识的更换。
四、养犬许可证和犬只标识被损毁或者遗失的,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申请补发或者更换。